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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征集与申报、备选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准备、项目谈判与生效等,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项目征集与申报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定期在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网站上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以下合称“贷款方”)对华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四条 财政部本着“顶层设计、改革创新、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方向、贷款方政策和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发布贷款项目征集通知。
第五条 根据贷款项目征集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下发本地区项目征集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本地区的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求,统筹研究本地区利用贷款工作,指导贷款项目申报。
第六条 拟借用贷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征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
地方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同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并根据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或者担保的不同责任,对贷款债务进行分类,逐级出具还款承诺函(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和还款承诺函格式见附1和附2)。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直接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外债指标监测等相关规定,进行债务风险审核(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见附4),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格式见附3)。
如涉及评审费用,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八条 对评审合格的贷款备选项目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财政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对评审不合格的贷款备选项目申请,不得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财政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及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对于拟申请中央财政统借统还的贷款备选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向财政部提交相关统借统还安排的批复文件。
第三章 备选项目规划编制
第九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重点领域、政府债务管理要求、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并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等情况,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同有关贷款方进行磋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审核程序联合下达年度或跨年度贷款备选项目规划。